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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协助办案 造假企业最终“露馅”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9-25

  “各位注意了!下面是一辆沈飞大客,2001年购,起拍价4.96万元。哪位看好了,请举牌。”“4.97万!”“4.98万!”……“5.1万,我要了!”

  前不久,在山东省诸城市一家二手车拍卖市场,场上座无虚席,拍卖师大声叫拍,坐席上人们竖起耳朵,惟恐失掉心仪的二手车。谁也没有注意到,诸城市国税局的一位稽查干部和诸城市正信税务师事务所的一名会计师,静悄悄地坐在拍卖场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记下了每一件拍卖二手车的名称、价格和购买人。这是诸城市国税局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异常线索情况,悄悄开展的一次联合办案。

  从去年开始,李某和他弟弟一个办起了二手车拍卖公司,一个办起了二手车经销公司。但他俩因人手不够和对会计业务不熟,都聘请了中介机构为公司代理账目。但中介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发现,两人账务上存在一些疑点,便向诸城市国税局反映了情况。

  两个星期之后,这次拍卖活动交易双方已经就绪。诸城市国税局2名稽查干部也来到了这家拍卖行,出示了稽查证件。然而,检查结果令稽查干部十分失望,那天共拍出各类二手车13辆,而账表、单证上只有5辆,且拍卖价都在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8辆车全无踪影。

  “李老板,我清清楚楚地记得那天拍卖了13辆二手车,怎么今天只有5辆呢?”那位当天在场暗中记录的稽查干部提出了质疑。

  “这没什么可怀疑的,那8辆是我弟弟经销公司的,虽然在拍卖会上进行了拍卖,实际上只是一种经销方式,与我无关。”李老板胸有成竹。

  原来,一些经销商为了促销,有时候也把车拿到二手车拍卖市场上拍卖,购买人无法弄清到底是拍卖企业的车辆还是经销企业的车辆,法律目前也无法界定。而问题的关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按成交价的4%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经销企业按成交价“减半”即2%缴纳增值税。两相比较,税额差了1倍。那么,拍卖公司老板李某,会不会以“经销”为借口,偷逃国家税款呢?

  为了搞清楚这8辆所谓“经销”二手车的真面目,诸城市国税局便联合中介机构,兵分两路进行了深入调查。一路由诸城市国税局稽查干部历时半月有余,调查这8辆二手车的来源及去向,最后查明这8辆所谓“经销”二手车与李某弟弟经销的二手车无关,纯粹是车主本人交付李某拍卖的。另一路由中介机构以拍卖当天账目为突破口,逐笔对李某的二手车拍卖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经查,李记拍卖公司自去年8月成立以来,利用“拍卖”变“经销”一招,在拍卖会上把二手车卖掉,然后到他弟弟的公司里开出发票,交给购买者。这样,拍卖公司本来应该缴纳4%的增值税就变成了营销单位缴纳的2%的增值税,少缴了一半税款。中介的审计结果表明:去年8月以来,李某用这种方式,共拍卖二手车35辆,总成交额168.3万元,需要补缴2%增值税3.37万元。

  在事实面前,李某只得在《税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按期补缴了税款,并表示汲取教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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