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广西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或不征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以支持我区“三农”建设,并规范地税机关涉农免税和不征税劳务项目代开发票的管理。
10月1日以后,凡在广西境内提供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的涉农免税或不征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劳务费用时,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地税机关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统一发票》。
涉农免税或不征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代饲养家禽、家畜,免征营业税;砍蔗费,可按机耕给予免税;对单位或个人出租林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幼林地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承包人或受让人继续用于农业(含林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对农民受雇进行林木种植、养护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机耕收入,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申请代开《统一发票》需提供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身份证或复印件,及与付款方签定的劳务合同、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