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出台《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通知》规定,云南省安置残疾人的4种企业,每安置一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为:一类地区为3.5万元;二类地区为3.456万元;三类地区为3.024万元。
《通知》规定,云南省安置残疾人的4种企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申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它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它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3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