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后,在国内电子商务领域引发了高度关注。不少专家达成共识,认为网上交易应当征税,但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应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事关国家竞争力
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不久前联合举办的专家讨论会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宋玲表示,互联网对中国的贡献,绝不仅仅是信息和娱乐,网上做生意才是互联网的巨大经济功用所在,网商才是网络经济的主体。她认为,淘宝、易趣等市场先行者培育了一种高效配置资源的新市场和新购物方式,高效、低消耗、无污染,让老百姓在购物方面也开始享受节约带来的快乐。与传统购物相比,网上购物的节约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24小时不打烊,却不浪费资源;与整个世界面对面,提高服务效率;让厂商和消费者面对面,降低中间环节消耗;大大节约时间成本,挑选比较成本、公共资源成本。
据淘宝网总裁孙彤宇介绍,网上购物的发展,不仅创造了一个自身迅速壮大的产业,也反向拉动了银行、物流、零售业等传统产业在新环境下的创新。而且由于创造性地解决了支付、物流、信用等几大难题,中国网上购物产业已完全能够自立于世界互联网商业版图,并赢得了全球性声誉。他认为,电子商务是我国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机遇。此外,他还特别提到,由于电子商务与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高度契合,社会公益价值也日益显著。比如由于就业缺口的存在,大量个人转而尝试以网上开店的方式实现就业和创业。目前,淘宝网上的电子商务从业者99%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淘宝网已为社会直接创造10万个就业岗位。此外,电子商务还释放出强大的公益价值,如帮助弱势人群得到生存方式与自尊,帮助部分社会成员回归积极、健康的生活道路等。
互联网实验室总裁王俊秀也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即将成为第三大经济共同体的国家,尽管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作为一个大国,必须在信息时代国家战略能力的基础上思考电子商务,这体现的是一个国家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战略设计能力。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已经说明,电子商务绝非只是一个产业,社会各界应从未来商业社会基础设施和国家竞争力的高度来认知电子商务。他们主张,在新的全球化分工体系下,我国在创设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环境时,应努力培育电子商务并使之成为国家竞争力的一部分。
要用发展的眼光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据了解,我国目前包括网上购物在内的电子商务产业仍然处于培育期。虽然2006年全国网购总额已达312亿元,但总额仍然非常之小,只占全国消费品销售总额的0.41%,预计2010年仍无法超过2%.而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尽管各国都倾向于自我保护,但在扶持导向上差异不大。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梅绍祖说:“世界各国大都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中性原则,不增加新的税种。各国都看到,要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免税、减税是很有效的手段,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是一样的。”他倡议,“当前,要把电子商务的发展放在第一位,加快推进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高级专家杨冰之也表示,“十一五”是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在这个时期中,税收支持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在肯定税收问题重要性的同时,许多业内人士纷纷指出,电子商务税收原本就面临诸多难题,如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实体企业和虚拟企业、税收管辖权认定、纳税主体界定、商品来源地确认、机器地址的动态性等问题,再加上我国大量试图以此实现就业和创业的人群的存在,这一问题同时具备了群众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复杂特征,因此应当谨慎对待。
专家们主张,目前对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采取立足扶植、稳步推进的策略。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建议,要放眼未来数以万亿的庞大市场,“进一步放手壮大电子商务的客户资源基础,放手壮大我们的基础税源,放手培育和壮大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市场体系。”
应启动电子商务税收课题研究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并都提到了税收问题。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明确,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对开展信用信息、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财税政策”。
在政府的这一政策导向下,专家们呼吁,一方面,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应增强纳税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全社会也应给予电子商务以更宽松的舆论环境,尤其是对于千千万万“求生存、求发展”、以此实现就业或进行二手品交易的个人卖家。同时,政府部门、学术界和产业界,当前也应马上启动多学科、多部门参与的电子商务税收课题研究,以便为后续政策的制定,提供扎实的数据和事实支撑。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网上交易应当收税,但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应该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B2B(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和B2C类型的交易由于有明确的收税主体,对其进行征税的争议并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类型的交易上。大多数专家认为,对C2C应当延缓征税。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时,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现在与未来的关系,应立足扶植,看到电子商务这一未来庞大产业的价值;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合法前提下,以效率为导向思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完善与创设的关系,从全球经验来看,目前应参考、完善现有税制,创设全新税制的条件还不成熟;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应注意电子商务税收的成本问题;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国内发展与国际竞争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