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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个人转让房产将核定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
核心提示:
来源:太原晚报 日期:2007-9-28

  今后,个人转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屋及建筑物,如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暂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率计征。太原市地税局昨日消息,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本市近期确定了个人转让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根据新规定,个人转让二手房,应按照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的,准予作为“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如个人转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屋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暂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率计征。

  据市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国内城市这一核定征收率多确定在1%,也有少数城市定为1.5%,所以本市这一征收率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同时,个人转让房屋及建筑物继续实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有: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征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核实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及因此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原房地产,免征土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系亲属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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