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发出的公告,自2007年9月15日起,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7%下调至13%.
这次调整税率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海关提醒广大进口企业注意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这两类商品的税率变化,做到准确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