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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70年大限”房屋有望“代代传承”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07-10-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这一规定,让此前最多只有“70年大限的”房屋有望“代代传承”。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这些让不少购买了自己住房的城镇居民心存疑虑: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我们的房屋该怎么办?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这就使得一些土地使用权期满房屋的去留问题更加引人关注。现在,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不少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但是,不少人注意到,对于如何续期、怎样办理续期、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如何确定等具体操作方法,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不少人期盼着有关具体办法早日出台。

  保护农民和居民权益物权法专门对征地补偿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李薇薇)现实生活中因征收集体土地和居民房屋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对此,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专门对征收和补偿的问题进行了4大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据了解,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有鉴于此,物权法作出了如上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此外,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邻关系如何相处?物权法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李薇薇)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是容易产生邻里纠纷的环节,对此,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专门对相邻关系进行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在物权法的第七章“相邻关系”中规定了九条内容,明确提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于用水、排水等,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对此,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等。

  据法律专家介绍,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属业主共有财产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李薇薇)当前私人购房的越来越多,发生物业纠纷的也不少,业主普遍关心自己的权利。对此,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关于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但是,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针对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情形,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等,物权法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何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物权法详订“保护计划”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李薇薇)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1日起施行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4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三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四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此外,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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