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土地资源缺乏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瓶颈的现状,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且指出,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除经当地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用地之外,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
同时,各地须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的减免税,特别是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审批减免税。
但是符合经济欠发达地区认定条件的地方,如按新标准征税确有困难的,在2007年年底前,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浙江省地税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适用税额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指出,浙江省从2007年1月1日起将严格按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开展征管。新的标准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此前执行的是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标准,共分为五种类型。新标准相比于旧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