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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省区市出台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10-8

  本报讯  截至目前,已有21个省(区、市)按照今年修改施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据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提高2倍,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条例》规定,税额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制定施行。目前,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青海、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宁夏、四川、广西、浙江、福建、云南21个地方政府出台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或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只有少数地区还没有出台新的实施办法或调整方案。

  从已经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或税额幅度)来看,各地都能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从已出台税额幅度的21个地区来看,最低税额算术平均值由原来的0.48元提高到1.19元,增长1.48倍;最高税额由原来的7.86元提高到25.24元,增长2.22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地税机关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听取各部门意见,加强部门协作,并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和测算,统筹兼顾,在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既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又注意与毗邻地区相互沟通和协调,合理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与此同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等相关内容,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强调,无论实施办法何时公布,各地的土地使用税都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按照新税额标准计算今年的应纳税额。特别要加强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征收管理,从摸清税源入手,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切实提高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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