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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新规 对企业税负无太大影响
核心提示:
来源:广州日报 日期:2007-10-9

  广州于日前已经开始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市地税有关人士表示将会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87号文的新规定,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短期内对税收有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7号文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自文件于今年2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的纳税增幅并不明显。先后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土地增值税不会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而市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效后对房产商的整体税负没有太大影响,但由于部分房产项目清算时间可能提早,短期内对税收有一定的影响。

  已售面积85%以上要清算

  为了更好地做好工作,市地税根据《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三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包括:房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面四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进行清算,包括: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规定,下面情形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对于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成后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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