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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正式清算土地增值税 地产发展商税负增加不大
核心提示:
来源:信息时报 日期:2007-10-12

  日前,广州拉开了土地增值税“正式”清算大幕,业内人士透露,清算对开发商影响尚未显现,影响不大。 日前,广州拉开了土地增值税“正式”清算大幕,地税局正式开始对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内人士透露,清算对开发商影响尚未显现,影响不大。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企业土地税纳税增幅并不明显,清算后对其整体税负没有太大影响,但由于今后随着清算的企业逐渐增多,影响会相对增大。

  一位发展商人士表示,清算并不会促使房地产企业去提高房价,“因为土地增值税所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如果盲目地提高房价的话,最终所缴纳的税款可能更多”。

  据市地税局介绍,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要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两种情况。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取得收入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对于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分为三档: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以外的其它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

  据业内人士表示,广州以前的土地清算都是等到房子开发销售完毕后,再进行清算。而根据新的规定,三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包括房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另按规定,下面情形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对于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成后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

  三种项目需清算

  广州市地税局的人士说,现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要求进行清算,其中包括: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3)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和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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