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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07-10-15

  国务院近日作出决定,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继前三批取消和调整180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这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28项,主要涉及企业市场准入,资质等级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品种确定,进出口资格审批、配额分配,以及对企业特定经营活动的审批等。这些审批项目有的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有的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有的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还有的属于对同一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取消这些审批项目,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管理创新。

  予以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58项,分下放管理层级、改变实施部门、合并同类事项三种形式进行处理。其中,下放管理层级的有29项,这些审批项目原来由国务院部门实施,为提高审批效能、方便申请人,下放至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改变实施部门的有8项,这些审批项目依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或按照职能相近的原则对审批实施部门作了调整;合并同类事项的有21项,这些审批项目审批内容交叉或类同,合并为8项后可以避免重复,便于管理。

  据悉,今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再一次进行了全面清理,实施了严格审核。对疑难复杂的审批项目,采取召开咨询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就审批项目的处理,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为了确保对审批项目的处理科学合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注意处理好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对不符合发展要求和改革精神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同时反复权衡利弊,审慎作出处理;处理好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坚持合理原则优先,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项目,本着改革的精神予以取消或调整;处理好责任与利益的关系,对一些部门为了推卸责任而要求取消的项目,应该保留的仍予保留,对一些部门出于部门利益而要求保留的审批项目,应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处理好推动政府改革与保持部门正常运作的关系,既要通过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也要避免由于处置失当而影响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经过严格审核和科学论证,提出了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

  国务院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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