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当天,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公告,明确从今日起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5—9座的小型客车车船税标准从之前的240元升至360元。公告同时称,今年内车船税按“新标准,老办法”缴交,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
范围:新增行政事业性用车
新《办法》出来后,有车族该如何缴纳车船税,停了10个月的车船税具体标准如何?昨日《办法》公布之后,省地方税务局不断接到相关咨询电话。昨日上午,记者专程就纳税人关心的相关部门走访了省地税局税政法规处。
省地税局税政法规处处长林泽明告诉记者,车船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口径与先前的完全不等同,之前的税目载客汽车以座位来界定,新的办法则以种类界定,船舶旧标准则以机动非机动船界定,新办法按吨位定。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新办法对征收车辆也扩大了范围,如旧车船税没有将行政事业性用车列入征收范围,而新《办法》将其列入,扩大了征收范围,“总体上看,海南省新车船税标准在全国各省份中,取其下限,属于偏低标准”。
释疑:各类型车辆幅度不一
据介绍,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为480元;核定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20元;核定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为36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即微型汽车,年税额为每辆12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量每吨60元;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或四轮农用车,按自重每吨48元;专业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60元;摩托车年税额每辆36元。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年税额3元;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含)以上,每吨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每吨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辆自重在0.5(含)以下按0.5吨计算,超过的按1吨计,船舶不够0.5(含)不计算,超大型过的按1吨计,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按1吨计(详见左下图表)。
免税:八类车辆可以免征
那么,新《办法》公布之后,哪些车船被列入免征行列?对此,省地税局税政法规处也予以明确。
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有关规定已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用车;城市和农村公共车船符合相关条件的等。今年拖拉机、军队、武警、警用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及外交车辆等免税车辆,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2008年起以上车辆办交强险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交税:“新标准,老办法”
昨日,省地税局就此开征事宜专门发出公告,明确从10月11日起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公告同时称,今年内车船税按“新标准,老办法”缴交,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滞纳金,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车船税的纳税人,若其已缴纳税款小于《办法》规定的车船税额标准的,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少缴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