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接待了一位咨询政策的客商。他告诉税务人员,受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吸引,准备在该市投资新建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他向税务人员咨询,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现了两法合并,但税法规定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申请在2008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知能不能搭上税收优惠的“末班车”,能不能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过渡性优惠?对于相关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予以了明确,纳税人应高度关注,准确把握过渡性优惠的有关规定。
3月16日是界限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过渡性照顾政策主要有:(1)5年内逐步过渡照顾。对于新法公布前设立的企业,依法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如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可继续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2)定期优惠过渡照顾。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3)特定地区优惠过渡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可以由国务院规定享受过渡性优惠。如国家对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其他鼓励类优惠过渡照顾。对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税[2007]115号文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对于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此规定对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执行情况作了限定,强调了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继续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企业,只能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设立的企业则不能享受过渡性优惠。也就是说,过渡性税收优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已没有“末班车”可搭。纳税人如果在时间段属于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企业,不能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内外资企业需依不同税收规定步入优惠过渡期
由于内外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不同,对于如何计算步入优惠过渡期仍应依照现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内资企业方面,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有关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企业起始时间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17日设立的企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为生产经营之日起,即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可以依法享受有关过渡期税收优惠;对于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方面,外资优惠的起始期是批准设立,办理工商登记,并且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时,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以此为基础准确计算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的具体税收优惠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