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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行邮税率上调 牙膏等税率提高至50%
核心提示:
来源:新民网 日期:2007-10-20

  日前,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海关总署16日对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新《归类表》中增加了税级,提高了个别商品的税率。原税率表的3个税级(10%、20%、50%)调整为4个税级(10%、20%、30%、50%)。新《税则归类表》将“表、钟及其配件、附件”中的高档手表(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手表)税率由20%调高到30%;化妆品税率由20%调高到50%;将“体育用品”中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税率由10%调整到30%;将“厨卫用品”中微波炉、电磁炉、抽油烟机、家用洗碗机以及电热水器等的税率由10%调高到20%.

  新《归类表》在原《完税价格表》物品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对物品类别进行增、删、分拆和合并,增加了部分商品,并对重点商品进行具体列名。

  例如,明确了化妆品所包括的物品范围,将原《归类表》中归于10%税率的、用于人体使用的清洁、护发类物品(如牙膏、肥皂、洗发液、洗手液、护发液等)归于50%税率的化妆品。

  例如,02000000“酒类”,具体列名“酿造酒”(包括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酒、日本清酒、米酒、香槟酒等);再如01000000“食品、饮料”,具体列名“食品中的水产品”(包括鱼翅、干鲍鱼、鲜鲍鱼、瑶柱、海参、海马、花胶等)。

  此外,新《归类表》规定,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或所具有的原理、功能及用途(制成品)为设类原则。同类内按先动物产品后植物产品,再矿物产品,最后化学及相关产品的顺序排列。同类商品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未列名的顺序排列。对同一商品来说,一般整机在前,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任何物品都尽可能归于相关物品类别,每个类别都设兜底条款。

  原《税则归类表》依税率划分为3个税号,将物品按照税率由低到高排列;新版《税则归类表》则根据商品特性分为27大类,按照HS的顺序以食—穿—行—戴—用的顺序排列。

  据海关总署介绍,此次行邮税调高的部分主要针对的是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以及烟草等国家管制并限制进口的物品。对这些物品的进口,制定更高的关税以达到限制这些商品入境的目的,并在一定程度起到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目的。调低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液晶显示器等,主要是我国在此类产品的生产上已处于比较优势地位,适度的放宽也是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激励。另一个方面,这也是对我国入世相关承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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