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通榆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是一家民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农用拖拉机的购销及售后服务。营销方式为:公司在本县和邻县部分乡镇设置代销点,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货,并将货物直接分送到各代销点销售,最后由公司统一核算。
据企业账面反映,该公司2006年度共销售农用拖拉机945台,实现销售收入831.6万元,经营亏损2.71万元。稽查人员在企业账簿上还发现,该公司近3年来的经营情况均为亏损,到检查时为止,已累计亏损36.4万元。
尽管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亏损给出了貌似合理的解释,但稽查人员认为,这种解释未免显得有些苍白。近年来,由于国家支农优惠力度不断加大,农民种粮积极性持续高涨。与农业相关的产业,尤其是农机产品购销行业,销售形势看好。可该公司近3年却连续亏损,且久亏不倒。经过综合分析,稽查人员推断,其中必有蹊跷。
通过分析该公司的《2006年度会计报表》,稽查人员发现,其亏损的主要原因是销售利润偏低。稽查人员将检查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了“库存商品”明细账上,希望从“账实相符”这个角度入手,进而找到一丝线索。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却发现,这个办法并不可行。因为,该公司所采取的销售方式较为灵活。该公司货物销售主要依靠分布在周边乡镇的数十个代销点,这些代销点数量多,分布分散实地核查费时费力,收效缓慢。看来,走实地核实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不过,企业经销的农机产品属机动车辆,只有依法进行登记,方可正常运营。而购买者只有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到农机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想到这里,稽查人员立即赶往农机管理部门,试图从中找到突破口。但在那里,稽查人员并没有获得什么有价值的线索。
一位稽查人员提出:既然该公司所经营的商品均为四轮拖拉机,那么对这样大型的商品,企业又是如何进行运费结算的呢?
在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和调查后,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的销售网点较为分散,铁路运输根本无法直接到达销售地点,因此只能靠公路运输。
稽查人员突然意识到,四轮拖拉机属大型商品,在运费结算时,往往按单台数量计算运费,而公路货物运输发票则是以全国计算机联网的税控方式开具的,因此不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纳税人,其所出具的运输业发票,都应是较为真实的,而且发票上所记载的购车数量,也应该是较为真实和准确的。也就是说,只要通过运费单据上所反映的数据,便可以查到该企业的真实购进数量。
循着这一线索,通过进一步核实,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6年度共取得运输单据86份,运费发票上所显示的购进数量为1084辆,与企业账面所记载的930辆,足足相差了154辆。检查工作终于出现了转机。
面对这样的检查结果,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企业存在账外经营这一事实。
原来,该公司所经销的四轮拖拉机,多用于农业耕作,买主也大部分是周边乡镇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这些农民在购车后,多数没有在农机部门办理车辆的登记手续。这些购买拖拉机的农民大多认为开具发票,办理车辆登记没什么用,费钱又费事。另外,由于一些农村地处偏远,交通十分不便,农机部门在管理上也存在很大漏洞。正是这些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仍能正常行驶的“黑车”,才使得这家公司看到了赚钱的“商机”。
经核实,2006年度在该企业账外经营的154辆农用车中,已销售108辆,均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该公司当年的销售毛利18.25%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2万元,滞纳金0.21万元,同时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4.32万元。至此,该公司通过账外经营,隐匿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事实终于被查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