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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新规出台 委托他人代办须授权委托书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10-23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新动产抵押登登记办法,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相关法规链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动产抵押登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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