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云南省国税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逐一明确。通知将自2007年11月1日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划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流字[1994]第0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按精制茶征税的生产加工标准明确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茶。如将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茶叶。
(二)专门挑选特级嫩芽经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等工序生产或冠以具体产品名称制作的干茶。
(三)应用CTC红碎茶生产线等现代生产工艺生产的茶叶。
《通知》特别指出,普洱茶、紧压茶、速溶茶、袋泡茶、花茶、乌龙茶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按精制茶征税。
对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
《通知》规定,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所产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未经确认的产品一律按精制茶征税。企业进行备案确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要求、产品标识和样品照片,不能按要求提供的,一律按精制茶征税。
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要求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会计账薄,按数量、金额式设置“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明晰核算各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库存变化情况。按财务会计核算口径设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科目,明晰核算资金往来情况。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或账目设置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以“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笔收购金额2万以上,须以现金支票支付
向个人收购毛茶单笔收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固定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支票支付。现金支票存根联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号码必须与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否则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将所选择的固定的金融机构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月实际平均收购价高于该参考值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通知》要求,对干毛茶进入到普洱茶生产加工环节,生茶产品损耗高于5%、熟茶产品损耗高于20%或外购熟茶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损耗高于5%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各州、市及县(区)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毛茶收购价格查询体系。在茶叶原料收购季节,必须根据市场销售价格按月采集不同级别的毛茶平均收购价格信息,作为毛茶收购价参考值进行公布,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当月实际平均收购价高于该参考值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名词解释:毛茶是指从事茶叶种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产品。包括茶叶鲜叶和以鲜叶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几个工序生产加工的干茶。
相关法规链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