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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免税自产水产品须备案 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10-26

  日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的管理,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收购免税自产水产品,须将养殖户信息备案

  《通知》要求,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收购免税自产水产品,应将其收购水产品养殖户的基本情况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养殖户名称、养殖地点、面积、品种、年产量等。备案时应填写《水产品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与养殖户签订的水产品供货协议、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养殖户自产证明、养殖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商检部门的出口水产品备案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水产品收购对象发生增减变化,或备案内容(如养殖面积、年产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目前,对广东境外的水产品养殖户的备案信息暂不进行核查。

  每次收购5万元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通知》称,企业购进免税自产水产品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水产品养殖户购进水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其自行开具或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的普通发票。企业每次收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收购对象没备案核查的,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购进水产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查询收购对象是否已备案核查,没有备案核查的,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向水产品养殖企业或单位购进水产品在现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应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结算;向养殖户个人收购水产品通过现金支付货款的,每次支付款项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提现的同时委托所在银行直接将货款转入水产品养殖户在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并将付款回执留存备查。没有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结算,且支付款项较大的,税务机关将予以核实,在确认其交易真实性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未付款的,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至明年4月,企业购进水产品没有备案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规定,各地对2008年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收购对象和水产品养殖户基本情况的备案及核查工作最迟应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在此之前企业购进水产品还未完成备案核查的仍可抵扣进项税额。自2008年4月1日起,企业购进水产品若没有进行备案核查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释:本通知所称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具体范围参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称“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是指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不包括纯内销企业。

  相关法规链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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