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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二审能源法 税收激励政策更加清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10-26

  本报讯  10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稿相比,二次审议稿对节约能源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与一审稿相比,二次审议稿把“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

  ———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二次审议稿把一审稿相似规定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的表述删去。

  ———二次审议稿还删去了一审稿中“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这两项规定与草案一审稿基本相同。

  鉴于各方面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在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这部法律修订草案。

  对于二次审议稿中对相关税收激励措施规定进行修改的原因,全国人大有关立法专家表示,法律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及部分企业对法律修订草案的意见。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中关于税收激励措施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重点修改了部分容易引起与有关国家发生贸易摩擦和争端的规定。

  除税收激励政策规定外,二次审议稿还对支持节约能源的财政、金融等激励措施进行了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和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据了解,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行《节约能源法》相比,这次审议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已从修订前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修改和增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健全节能标准和监管制度、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法律责任。

  专家指出,从当前的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有些地区和行业能耗指标不降反升,去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仍然过快,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迫切需要在总结现行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另据了解,除《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外,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行政强制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草案等8部法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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