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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惠政策范围放宽 残疾人创业最高可减税50%
核心提示:
来源:广州日报 日期:2007-10-28

  广州:残疾人创业最高可减税50%

  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后,许多企业纷纷致电或到税务机关了解关于优惠政策的内容。为此,昨日广州地税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放宽

  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 (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

  市地税人士指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的办法。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比如说,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现在已按规定安置总员工人数的25%(即50人)以上的残疾人,即可享受流转税的优惠。如果以每名残疾人员最高一年3.5万元限额,按50名员工算,一年就可以在流转税方面少支出175万元的税金。不过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在“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对一个单位既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又安置了下岗再就业人员,那是否可以一并享受下岗优惠政策和残疾人优惠政策这一问题,税务人员表示,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且还能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则不得再扣。可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据介绍,残疾人创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根据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税,具体规定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下同)的,减50%;为6万元至10万元的,减40%;为10万元至15万元,减征30%;为15万元至20万元,减征20%;超过20万元以上的,减征10%.残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税。

  三、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享受优惠的五个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第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第三,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四,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五,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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