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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相关所得税问题得到明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10-28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几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有关人士介绍,新会计准则今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明年将有更多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进一步加大了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目前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已达到100多项。如何理解差异和准确处理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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