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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10-30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节约能源法》特别对建筑节能做出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的,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鼓励在建筑中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另外,《节约能源法》还特别强调,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相关法规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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