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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出 税收结构调整帷幕拉开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10-30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流转税(主体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与所得税所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将会发生此消彼长的重大转变。

  “2007年,中国财政增收1万亿已成定局,全年财税收入达5万亿。

  “日前,中国宏观经济秋季分析会议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预判。

  10月26日,本报记者从一位财政研究人士处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在即,包括一部《实施条例》、十份左右的政策细目,数十份规章文件的相应配套正呼之欲出。

  此前不久,中部6省26市正式开始增值税转型试点。而财税部门对发起于2004年增值税转型东北试点的评估结果显示,改革不仅不会直接导致投资过热,对抑制政府主导下的投资过热也会产生积极效果。

  上述事实正在构成一个层层递进的改革逻辑链条:连续数年的财政收入高速增长,营就新一轮税制改革好时机;《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元月一日的实施,将有利于尽快终结增值税转型改革一直停留在试点阶段的尴尬;而两者的结合,则将为中国税收收入结构的战略调整乃至经济的平稳良性发展提供强大引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出

  日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主要细化了如下企业所得缴纳内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等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等。

  而这,并不是工作的全部。

  比如,新旧税法存在制度衔接问题,对旧法中税收优惠过渡的具体办法,就需要另外制定。同时,旧有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相当庞杂,逐步梳理、修订、删改,都要有明确的相关文件做保障。

  再比如,《实施条例》中细化了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但究竟哪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获得优惠?随着时间推移,是否会相应进行调整?这就需要另外制定一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与此类似,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优惠政策,都需要辅以更加具体、灵活的优惠目录,才能让《实施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此,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需要做的工作非常繁杂,届时,将会有一部《实施条例》、十个左右的政策细目,数十份配套规章文件出台。而这些,都是在做铺路的工作,“有一个方面、环节出现缺失、漏洞、问题,都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

  增值税全面转型或将提速

  而《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无疑将为新一轮税制改革注入强大动力。其中,最直接的是增值税的转型。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教授说,新一轮税制改革包含内容十分丰富,但其中最为重要、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改革,便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法合并、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两大税种相加,目前占到了中国全部税收的三分之二。

  2004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东北试点正式启动,距今已经3年有余。2007年下半年,试点扩展到了中部地区的部分城市。

  财税专家们普遍认为,由于增值税“中性”、“环环紧扣”的特性,转型改革最理想方案是迅速向全国全行业推开。而今,试点选择向中部推进,被看作是把转型视为体现政府意图的地区性、产业性优惠政策。这样做的一个后果是,很可能割裂增值税各个环节之间的链条。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说,“增值税是一个统一概念,局部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局部地区和整体差距如果始终过大,不管对税制还是对整个经济发展都是有害的。”

  两法合并会增加外资企业一部分税负,而增值税的转型则意味着税基的缩减,企业税负的减轻。这样,如果两项改革同时推进,增减效应相互抵消,两法合并改革的阻力将会大大减轻。

  因此,一直以来,决策层的改革思维是:新一轮税改,把最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合在一起,一并推出。

  然而,两法合并曾经的止步不前,曾使得“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等与不等企业所得税改革之间艰难抉择。”

  而今,有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全方位配套措施的保驾护航,增值税转型的尽快全面推开,机会重现。

  税收结构的战略调整更深层的意义还在后面。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教授就指出,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流转税(主体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与所得税所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将会发生此消彼长的重大转变。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累计完成24947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1.2%、12.9%和11.8%,流转税仍占全部税收一半以上。

  “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其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就是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庞凤喜这样分析。

  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

  从世界经验看,一个普遍的规律是,经济越发达,所得税的比重越高。而目前来看,中国的税制结构,在发展中国家里,所得税的比重也是偏低的。

  专家指出,提高所得税所占比重,适当降低流转税在税收结构中的比重,这是大趋势。

  “增值税转型最明显。”安体富教授举例说。他指出,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如果彻底转变的话,将意味着全部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都应该扣除,将带来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比重中的明显减少,“影响会是非常大的”。

  增值税转型将减轻企业成本负担中的税负部分,而这,将通过企业的经营,增加企业的利润,从而带动企业所得税的增长。

  这将使得中国的税制结构、税收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和公平,对宏观经济发展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也将可以更好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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