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纳税人延期申报和报送核准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日前,北京市国税局发文明确,纳税人预缴税款超出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经纳税人申请可抵缴下期税款或在当期做退税处理。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在申报的同时补缴少缴税款,系统产生的滞纳金,按规定通过文书作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相关法规链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