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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通住宅价格标准上调 购房者缴纳契税更实惠
核心提示:
来源:北方网 日期:2007-11-4

  日前天津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进行调整并已于10月开始全面正式执行。据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该调整使购房者在缴纳契税等方面得到更多实惠。

  此次调整后,本市住宅需同时满足以下3项标准方可确定为普通住宅。首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第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第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700元/平方米(含);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800元/平方米(含);4.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200元/平方米(含);5.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7.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

  据了解,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2006年6月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进行的修改,新标准实施后,旧标准同时停止执行。新标准保持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两项规定不变,仅就市内六区普通住宅成交单价进行了调整。原《通知》中涉及的其他款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根据原《通知》,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对个人购买限额内的自用普通住房缴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的政策。根据普通住房标准确定的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通知》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本市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以来,本市商品房和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都有所上涨,很多低于同地区成交均价的房屋购房者仍需按照非普通住宅标准缴纳契税,而此次调整后,更多购买普通住宅的购房者可以按照1.5%的普通住宅标准缴纳契税。很多购房者认为,这一调整更符合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现状,让更多消费者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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