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11月10日起,经海关备案并使用海关认可的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的车辆,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选择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方式办理,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车辆及所载货物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按转关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车辆及所载货物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按直转方式办理;
(三)过境货物采用过境方式办理。
《公告》要求,选择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方式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车辆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卡口通道时,应将纸质载货清单投入单证申报箱供海关核查,海关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核放。正常情况下,海关人员不在相关纸质单证上批注、盖章;异常情况下,按海关提示操作。
选择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方式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并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进行车次确认,同一车次应当只对应一份载货清单。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进行车次确认或车次提前确认不足1小时的,禁止入境或进入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对车辆做滞后处理的,要求车辆等待至1小时之后,由海关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人工审核、放行操作。
已作车次确认的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对载货清单进行修改,必须重新办理车次确认,海关重新计算载货清单提前申报时间。
车辆经进境地海关放行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报关单接单手续
《公告》规定,除海关特准外,车辆经进境地海关放行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单接单手续。
对涉税货物,必须在车辆进境后,方可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单接单手续。
车辆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方可办理进出口货物放行手续。
对采用转关提前报关方式的,同一车次对应的货物报关单,应一次性办理报关单接单手续。
同一车次使用多个电子封志的,应在载货清单上列明
对同一车次载运多个集装箱或使用多个电子封志的,所施加的全部电子封志号应在载货清单上列明。
名词解释:
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是指从事来往香港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海关应用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等监控手段实施途中监控,实现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在公路口岸自动快速核放的一种通关方式。
相关法规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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