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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获扶持 银行信用等级须A级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 日期:2007-11-6

  日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指出,将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马铃薯、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特别是奶牛和生猪养殖、淡水水产等。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鼓励的项目包括: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项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与已形成垄断雏形企业进行有序竞争的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及其污染防治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不予立项扶持的玉米深加工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不予扶持。

  《指南》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能力或担保条件,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户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农户成员100户以上;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指南》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无偿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入(包括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必要设备投入)补助。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900万元、不低于400万元(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高于5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建设投资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比例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

  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并于2007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落实固定资产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比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指南》明确,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同时,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请其它财政资金。

  相关法规链接: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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