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清华大学举办的“财政现状与改革方向研讨会”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王一江提出,可以考虑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月收入一万元不要作为高收入人群调节的主要对象,而应是进入中产阶级的起点。王一江指出,目前月收入1600元作为起征点过低,而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群体视为高收入人群也并不太合适。
调高个税起征点,不仅仅是学者的建议,也是民众的心声。11月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的由该报社会调查中心组织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高达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与此同时,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
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作比较,或许能更为直观地看清这个问题。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最近几年是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最快、调整幅度最大的几年。2004年3月前,十年间全国每个省份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3.8次;2004年4月至2006年底,不到三年里,每个省份平均调整了1.9次。在调整频率加快的同时,标准提高幅度也在加大。仅200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一般都在30%左右,幅度最高的省份达到64%.
自今年9月1日起,上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已经由每月750元提高到每月840元。自今年11月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已经调整到每月850元,而且,深圳市的地方法规规定:“每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次。”这就意味着,如果个税起征点保持不变,再过几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能率先达到个税起征点,到时候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
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把个税起征点正式由之前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当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根据财政部的测算,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工薪阶层纳税人已经从占总人数的60%减少到26%,结论是,“对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效果是明显的”。
但是,这个测算所依据的是当时的静态数据,并没有考虑到其增长性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从2006年1月1日至今,虽然时间还不足两年,但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已经远远超出了26%的比例,笔者查阅了相关报道,发现即便一些中小城市,其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也远远超出了60%。
以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和1981年的相对比,或许更能清楚地看清现行个税起征点的不合理性: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而起征点为800元,大约为月工资的13.3倍;到现在,起征点已调高到1600元,而据国家统计局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今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起征点仅为月工资的86.3%。如果比照1981时的比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把起征点定为24600元(即用1853乘以13.3)才更具有合理性,才不至于沦入两年不到起征点标准就显得过低的困局。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就是调节贫富差距,起征点太低,使它走向了反面——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诚如清华大学教授王一江所言,起征点过低压制了中等收入者,而这一部分恰恰是社会中坚力量。十七大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税收政策应该能够助推中等收入者的形成而不是相反。
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便总体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减小,而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扩大。另一方面,我国国民工资占GDP的比例,1989年是16%,2003年则下降到12%,远低于一些市场经济较为成熟国家60%左右的水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无论是教育、医疗、住房等等方面的支出,都严重依赖居民的个人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施行更宽松的个税政策,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既有利于拉动内需,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也有利于藏富于民,实现国富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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