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日前发文对外国投资者将分配的利润存入其存款帐户后再投资,是否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文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分配的利润存入其存款帐户后再投资,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相关法规链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5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