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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车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须提供证明 否则不退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11-8

  日前,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了《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甘政办发[1987]3号)和1952年8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公共交通车船原则上不得减免车船税

  《办法》明确,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原则上不得减免车船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县境内,从事镇、乡、村之间具有公益和保障性质的载客运输车船。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城市市区内从事载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等。公交车船不包括出租车。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交强险办理地

  《办法》规定,在省内使用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理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车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须提供证明,否则不予退税

  《办法》规定,车船发生被盗抢、报废、灭失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变动情况和相关证明。不按要求提供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相关法规链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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