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对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管理范围维持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汽车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11月19日前将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申报所需材料
《通知》规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办便[2007]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