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地税发出通知,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用户预存款项开具票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用户预存服务费时,应统一向用户开具预存款收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以及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所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收入,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取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联通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包括用户预存服务费、卡类预存款等)时,应统一向用户开具预存款收据。在次月初向用户提供本月月结发票,发票上反映用户本月实际产生的各项电信收费项目的金额及总金额。
预存款收据分为电脑票和定额票两种
《通知》明确,预存款收据分为电脑票和定额票两种,票样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行发布,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各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收款收据视同普通发票管理
《通知》规定,收款收据视同普通发票管理,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承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统一组织报印、领购和下发工作,票据的印刷费由该公司直接与印制企业进行结算。
另外文件还指出,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试用预存款收据,试用期限暂定一年,如试用期无问题,该收据的使用期限自动顺延。
相关法规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联通用户预存款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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