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徐州有一套住房,现在要出售,然后再到南京来购房,当初在徐州购房时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申请抵退。这是记者昨天了解到的最新信息。
而在此之前,只有出售房屋后于同一城市内购买住房,才可以享受此类政策。
江苏省日前发布《关于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抵退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境内个人出售住房后,于一年内在省内其他城市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可以按规定在我省境内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税或退税手续,但是必须同时提供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打个比方:居民张某因工作调动,于今年5月将3年前花50万元在镇江购置的房以70万元卖出,今年9月又在南京购置了一套100万元的新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等。张某卖房时缴个人所得税为(计税价70万元-原值50万元-契税1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20%=1.8万元,在宁买房时,如能提供房屋原值发票、合理费用发票,且购房价格大于售房价格,就可按规定抵、退这1.8万元的个税。
就政策落地的执行情况,记者昨日电话咨询了南京、无锡、扬州、徐州、盐城、镇江6市相关部门。南京相关部门称,目前他们的购房数据库内仅能检索到市内卖房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跨市购房的相关流程,所以暂时还无法执行这一规定。其它5城市均表示,现在已可实际操作,只要是在当地购买第一套房且当初交纳了个税的,售房后一年内再在省内其它城市购房的,均可提出退税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