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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规范出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11-19

  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今年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新会计准则为基准,兼顾企业会计制度的实际,和往年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根据《通知》,认真落实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好2007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

  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修改了原有表式结构,将原来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更名为“利润表”,利润分配部分调整至“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原“现金流量表”中的补充资料部分调整至报表附注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由附表调整为主表,并对表式及指标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二是修改了原有报表项目,资产负债表补充和调整了部分项目,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由原来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单列,调整为所有者权益合计的其中项;利润表改变了利润的计算顺序,增加了部分项目;现金流量表增加了部分项目,如“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回的现金净额”等指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设了“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明细科目。三是重新设计了报表说明和附注,对企业合并报表的范围作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通知》要求,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和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的国家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7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通知》规定,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要求,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明确于2008年4月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

  《通知》明确2007年度企业决算报表上报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前,分别说明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上报内容,明确指出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其他非公经济企业年度报表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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