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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丙酮采取保证金形式临时反倾销措施
核心提示:
来源:商务部网站 日期:2007-11-23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5号公告,公布了丙酮(英文为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0%-54.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等行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本案中涉案金额约为1.9亿美元,被控倾销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是我国丙酮的主要进口来源。调查期内,来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丙酮数量约为22万吨,约占进口丙酮总数的66%.

  本次调查是应中石化上海高桥公司、中石化北京燕山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的申请进行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3月9日立案,开始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正常情况下本次反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半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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