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15日召开的国际养老金论坛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建议,应对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金等养老金实行延迟纳税政策。他透露,保监会正准备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个人养老保险相关税收政策,以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自愿储蓄三者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即所谓“三支柱”养老体系。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和弱势群体数量巨大,受城镇化水平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金体系还难以惠及广大社会群体。陈文辉认为,合理的税收制度能促进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是撬动养老金发展最有效的杠杆。为培养消费者自愿购买养老金的习惯,国家应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激励。
推行三年,企业年金未现“井喷”
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等7家机构首获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4家机构获得企业年金托管人资格,国泰基金公司、广发基金公司等6家机构获得投资管理人资格等等。至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数量达到了61家。
11月1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自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虽然企业年金制度、法规不断健全,基金管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但企业年金并未出现人们预想的井喷式发展,相反却发展缓慢。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推出时,企业界、银行业、证券业认为企业年金的大门已向金融、保险等机构打开,因此纷纷看好企业年金的发展势头和规模,认为企业年金的春天已经到来。有关部门和一些人士估计,未来10年内,我国企业年金每年增长数量将在1000亿元左右,到2010年将达到10000亿元。现实情况如何呢?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年金规模达910亿元,受惠员工964万人。与2004年初400亿元相比,3年才增加了500亿元,远低于当初业界的预期。
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曾被寄予厚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汪泽英博士介绍,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一些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建立的,旨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职工退休的收入水平。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依法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保险,而企业年金则是有条件的企业才有能力建立的一种保险。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所谓集体协商机制,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订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
建立企业年金后,即形成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通过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在工作期间就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储存了一笔钱,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因此,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退休后不仅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还可以支取企业年金,从而使职工退休后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汪泽英博士认为,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和国家都是有利的。企业方面,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能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以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构成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建立年金计划,根据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贡献大小以及职务高低,为其建立数额不等的企业年金,一般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拥有数额较大的企业年金,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到很高的福利待遇,不仅可以留住高级人才,还可以吸引更多高级人才加盟。
对国家而言,建立企业年金,可以起到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不足的局限。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减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
税收优惠缺失制约企业年金发展保险业内人士认为,税收优惠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目前发展中的一大瓶颈。企业年金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优惠缺失。
汪泽英博士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有重大影响,如果没有税收优惠制度,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
目前,企业年金可享受的一项税收优惠是企业缴费部分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因为增加了企业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数额,企业为员工建立年金在税收上可以获得优惠,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这项优惠是很大一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动力。
业内人士认为,企业年金之所以为企业看好,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企业年金可以成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甚至避税的工具。有实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往往都是效益好、职工工资高的企业,这些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很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起向员工多发奖金、工资要好。
而这一优惠从明年起很可能失去意义。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权威专家介绍,从明年起,我国将取消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将准予全额扣除。也就是说,目前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从明年起通过工资薪金方式支出,同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没有标准限制。
因此,即使有关部门规定企业年金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仍然可以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扣除,对企业而言也没有税收上的吸引力。
对于企业职工而言,最希望从企业年金中获得的优惠是免除个人所得税,而这个愿望一直没有实现。曾经有一段时间,因为对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少部分地区享受了免个税的待遇。但是到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后,一些地区的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后,因没有代扣代缴职工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就失去了缴费的积极性,个人缴费就成了一句空话。
业内人士介绍,保监会等部门从2005年以来,就一直在向有关部门争取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免个税的优惠。目前看来争取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免个税政策已经行不通。于是,保监会等部门退而求其次,谋求企业年金延迟纳税的优惠。
所谓延迟纳税,就是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并不是采取税前扣除的方式,而是规定在缴费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真正领取企业年金时再缴税。有关专家认为,延迟纳税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上不减少,又给予个人推迟缴税的优待,比较合理。
有关专家认为,延迟纳税虽然对国家当期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不是很大,但是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看,实施起来难度同样不小。
首先,企业年金是在职工退休后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采取延迟纳税的办法,就意味着在职工退休后再对其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退休职工退休后通常收入会大幅减少,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在其退休后再对其征税,难度不言而喻。
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正面临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必然会使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税目、税基、税收优惠以及征收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将来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太多的变数。此时如果规定对企业年金个人缴税部分实行延迟纳税的办法,将来肯定会面临调整的困难。
因此,对企业年金到底实行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