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资产评估新规12月31日起实施 七项内容须重点披露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11-28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并于日前发布,《指南》将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指南》共分为七章四十五条。

  《指南》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从事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指南》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

  (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申报资料所做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

  相关法规链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6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