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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瞒报金额达净资产50% 将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提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7-11-30

  权威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虑推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其中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追诉情形将进一步细化。初步考虑,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直接负责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和公安部曾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确认了77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正在拟议的是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有望于明年出台。

  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证监会今年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今年初,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今年8月,又发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件过程中公司及信披义务人的行为准则。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在着手研究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披露规则,制定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规则,制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行为的有关准则。

  业内专家评价说,有关追诉标准的确定,将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使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更具操作性,从而有力支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质量。(记者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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