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区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现就2007年度南宁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辆车船税的征收公告如下: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是南宁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辆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
2. 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机动车辆,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城乡公交车辆以外,都要依法缴纳车船税。
3. 2007年8月20日(不含)前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而未缴或少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以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在下一年度凭已缴税的完税凭证、缴款书或保险单向各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补交少缴纳的税款。
4. 2007年8月20日(含)后已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但没有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新购置的车辆,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5. 2007年8月20日(含)以后纳税人在向各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须承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直至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对欠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我分局将按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其欠缴税款情况。
7.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一、载客汽车 |
|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
每辆 |
480元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每辆 |
420元 |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
每辆 |
360元 |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
每辆 |
60元 |
二、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四、摩托车 |
每辆 |
36元 |
五、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