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时,查处了一置业有限公司采取少申报预售商品房收入、隐瞒销售车库及附房收入等手段偷逃应预缴的税款案件,这家企业被给予补缴企业所得税315万元的处理。
企业少申报预收账款2000多万元
该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2006年起从事项目开发,并于当年10月取得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5年度申报所得税为零,200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4万元;2007年第一季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8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9万元;2007年第二季度申报亏损40.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稽查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案头分析:该公司2006年10月份开始售房,仅3个月就申报纳税36万元,而2007年周边配套设施已经逐渐健全,市场销售看涨,企业却出现亏损。面对如此异常的现象,稽查人员决定对企业2005年10月~2007年6月的经营情况实施调账检查。
翻开企业账簿,稽查人员很快发现了明显的漏洞:2006年,该公司“预收账款”科目记录收到预售账款合计2848万元,而实际申报预收账款1075万元,少申报预收账款1773万元;2007年1月~6月,“预收账款”科目记录收到预售账款合计1669万元,实际申报853万元,少申报816万元。面对稽查人员的追问,企业负责人李某解释说,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公司前期投入太大,为了房子好卖,把钱都投到配套设施上去了,所以没钱缴税。稽查人员将了解到的情况与其对质,李某立即改口做起了检讨,说以前自己不懂税法,现在即使借钱也要把少申报的税缴上。李某转变如此之快,让稽查人员顿生疑虑:企业账上记载的预售账款数又是否真实呢?
企业隐藏了销售车库及地下室的收入
稽查人员发现,企业账上没有反映车库和附房(地下室)的销售情况。在企业提供的房屋销售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上述附属设施的有关销售规定。对此,李某解释说,现在公司只卖房子,不卖车库和附房。稽查人员到其楼盘进行了实地查看,发现车库和附房都已配套开发完毕,附房的数量是一户一个。
按常理推断,车库加上附房的销售数量应该和销售房屋的数量相等,而企业账上显示,购房者竟然没有一户购买车库和附房。稽查人员分析,由于购房者购买车库和附房通常不要求开具发票,企业很可能隐藏了这部分收入。
迫于无奈,李某最后拿出了全部销售车库和附房的合同,总数量和所售房屋数量基本一致。合同上详细记明了出售价格、付款方式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稽查人员根据其收款方式对企业销售车库及附房收入进行了确认。
检查按揭账户,确认账外收入
为确认企业预售房屋收入的真实性,稽查人员突击检查了该公司财务室,调取并拷贝了包括销售台账等的电脑资料,发现电子账上详细记录了企业部分房屋销售首付、按揭等情况。从稽查人员掌握的这部分数据看,其销售数额大于其账务实际记载数,说明企业不仅没有按照账务记录进行如实申报,而且在账务处理上还隐匿了部分房屋销售收入。稽查人员分析,由于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当地地税部门要求必须提供地税部门印制的专用发票,因此,只要是在地税部门开具发票的预售款项企业肯定都真实入账,企业隐瞒的只能是部分销售订金和在银行按揭但尚未开具发票的部分预售款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企业提供其按揭账户,但企业提供的只是其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拒绝提供按揭账户。稽查人员通过企业售房合同中记录的按揭银行,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予以配合。经查看按揭账户发现,企业2006年实际收到银行售房按揭款1334万元,而公司账务上只反映了742万元,少计预售账款合计592万元,未申报纳税;2007年1月~6月,该公司实际收到银行售房按揭款1360万元(其中第一季度699万元,第二季度661万元),而公司账务上只在第二季度反映了19万元,第一季度少计699万元,第二季度少计642万元,均未申报纳税。同时,该公司2006年销售车库、附房合计预收账款207万元,未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未申报纳税;2007年1月~6月销售车库、附房合计预收账款98.6万元(第一季度73.1万元,第二季度25.5万元),未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也未申报纳税。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该企业2006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0万元,2007年第一季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7万元,第二季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万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315万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缴纳滞纳金。目前,所查税款已全部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