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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二手房个税细则 一年内换购住房者可免税
核心提示:
来源:云南日报网 日期:2007-12-2

  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第7日,即8月2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六条补充意见。在这一实施细则中,诸如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业主如何纳税、个税减免、个人住房出售购买时间确定、代征税机关等一系列市场存疑问题,都一一给予了界定。不过,对于如何避免“阴阳合同”、房屋销售价格评估等事项,细则未予回答。 无原值凭证普通住房按1.5%征个税

  “补充意见”指出,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暂定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3%核定。

  上述所指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1年内换购住房者可免税

  “补充意见”还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免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免税。若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或者拆迁补偿款,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完税时间是重要依据

  “补充意见”对个人住房出售、购买时间和自用起始、终止时间的确定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

  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对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对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住房自用终止时间以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受理其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国土房产登记部门代征个税

  “补充意见”规定,对个人在2006年8月1日之前已销售的住房,必须在2006年8月8日(含当天)之前向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递交有关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而对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委托辖区国土房产代征单位代征。区地税局对代征单位的征税行为负责管理和监督,并提供政策指导。 未提及“阴阳合同”

  记者发现,“补充意见”对市民和地产中介十分关心的一些问题,并未作出任何说明。例如,市场中盛行的“阴阳合同”如何判定、哪家机构划定市场评估价、征收机关如何核定转让收入等。因此,业内人士指出,若要强制实施缴纳个税,深圳还需要出台一系列更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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