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我国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举标志着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取得重要进展。
财政部日前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该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评估事项、核准和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共35条。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的资产评估。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国内金融企业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外资入股溢价偏低、外资在中国金融股身上享受暴利的现象,曾一度引发业内关于金融国资是否被贱卖的争论。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评估办法》意义尤为重要。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许多原先国有独资的金融机构逐步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这就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减少行政审批。《评估办法》旨在为各类金融企业评估活动确定统一的规则,减少行政审批,明确评估事项、委托方式以及评估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
他表示,《评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腐败。
据悉,《评估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十五种情形,包括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等。并规定,金融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必须提前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金融司负责人说,与非金融企业不同,金融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涉及许多特殊的资产评估问题,如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贷款的评估、抵债资产评估、政策性债转股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等。上述情况在以前制度办法中体现得较少,因此《评估办法》对需要金融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范围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外,由于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和资产负债表按照银行、证券和保险重新进行了分类和调整,《评估办法》也对评估备案表项作相应调整。
这位负责人表示,《评估办法》的出台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链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三者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国有资产管理形成闭合的链条。资产评估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客观评价国家对金融企业历史投入和发现其市场价值的作用,为国有金融企业重组和改制、资产转让和处置提供了价格参考依据。
据悉,我国目前已出台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备受关注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在酝酿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