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称,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 1日,过期作废。
《通知》规定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另外,《通知》还强调,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补缴车辆购置税。
相关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