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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开发由政府事业单位负责完成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12-9

  本报讯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印发。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储备的全国性管理办法。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实际上把土地储备的模式明确下来,即由隶属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储备事业单位进行土地的储备管理和开发。在此之前,某些地区的一级土地开发权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是由政府来实行的。今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等5类土地将被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1996年,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在上海成立,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各地供地和管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多个部门供应“生地”和协议出让为主,转变为集中统一供应“净地”(即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平整的土地)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

  但是,一直以来,关于土地储备的操作模式、对象没有明确规定。这次公布的《办法》从储备部门、方式、范围、资金保障等方面对国有土地储备过程进行了严格规定。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和预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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