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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明确:金银饰品邮寄出境 须交验特种发票
核心提示:
来源:北京商报 日期:2007-12-10

  国家海关总署昨日在就如何验放特殊邮递物品进行解释时指出,个人(指入境旅客)用带入的外汇在境内购买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并邮寄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单位所开具的《特种发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地分行分发)查核放行。不能交验《特种发票》的不许邮寄出境。

  海关总署表示,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是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证明进行查验放行。不能交验文物许可出口证明和鉴定标志,或是无法提供文物外销发货票的,一概不准出口。

  同时,个人邮寄文物出境,也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还须在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由上述机构发放许可出口凭证。准许出口的文物必须经指定口岸运出。已被鉴定为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以及科学价值的文物,除非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一律禁止出境。

  海关总署介绍说,海关对邮递进出境的物品监管比较严格,在办理邮递前要了解相关规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邮寄货币、有价证券进出境和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出境方面,海关明确规定,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将外币、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邮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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