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