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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外企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外上市须执行新指导目录
核心提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7-12-14

  今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

  针对日前公布的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13日作出如上解释。

  原企业增资执行新政策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13日)称,对《目录》中含有“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要求的条目,既适用于新建项目的外资准入,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资并购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对此次在《目录》中新增列为禁止类的项目,如目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新《目录》实施后,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他表示。

  据了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结合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仍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鼓励类外资继续优惠

  国家发改委这位负责人称,国家对从事《目录》中鼓励类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

  今年12月1日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依照新《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国家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此次《目录》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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