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综合评价和收入排名工作,根据《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通知》对事务所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统计口径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比照以上办法执行。
《通知》称,关于合并情况下的统计口径事务所之间的合并,是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两种情形。在信息发布日之前向协会提交下列有效法律文件资料的,可以合并统计收入。
(一)以新设方式合并的事务所,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合并协议;
2、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执业证书;
3、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二)以吸收方式合并的事务所(即以一家事务所为存续主体、另一家或几家事务所将人员全部转入存续事务所并办理终止注销手续的),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存续一方的事务所需提交合并协议、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向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协议);
2、终止的事务所应提交: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含其他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及财政部门对事务所终止情况的公告复印件。
同时,拟终止的事务所应按照合并协议约定的时间将注册会计师全部转入存续事务所,协会对拟终止事务所只办理人员转出手续,不办理转入手续。
《通知》明确,以吸收专业人员方式扩大规模的事务所,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以一家事务所为主、其他几家事务所将注册会计师全部或部分转入、被吸收各方均未终止清算,视同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无论有无合并协议,收入均不允许合并,即仍以各自法律主体参加排名。
(二)以一家事务所为主、其他几家事务所将注册会计师转入(比例不低于应转人数的80%)、且被吸收方均已办理终止清算,并能够在信息发布日之前提交报送财政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及财政部门对事务所终止情况公告复印件的,可以合并统计收入。
相关法规: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人员等信息发布事项的通知(京协会[2007]3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