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优惠产业目录、优惠政策过渡办法、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等将在近期陆续发布。
据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经制订完毕,将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将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税收征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即将发布施行。
除上述目录、办法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等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也将尽快发布。 |